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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经贸工业〔2005〕60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已印发各地执行,现就各地经贸部门贯彻实施《认定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省府22号文及《认定办法》,真正领会文件精神。

  二、认真贯彻省府22号文及《认定办法》,经贸部门要牵头做好本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布局规划,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处理好产业转移工业园质量和数量的问题,避免出现过滥现象。

  三、加强与国土、环保、建设、银行等部门的协调,争取各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扶持,保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规范建设。

  四、做好已签订正式协议书的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认定申请前期准备工作,对有关资料认真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由地级市政府向省经贸委提出认定申请。

  五、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其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确有困难的,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向省提出申请资金补助。

  六、为加强联系和沟通,各市经贸部门要将产业转移工业园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及时报省经贸委;并将本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前10天内报省经贸委。

  七、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具体工作由我委工业处负责。各地经贸部门要明确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作的负责人、科室及联系人(职务、联系地址和电话),并在8月20日前报我委工业处。

  我委工业处联系电话:020-83133436,83133292,传真电话:020-83133324。

  附: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申请书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编号: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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