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经贸函〔2005〕1116号)
各市、县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现将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由于该文件明确了经贸部门作为船舶工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职责和分工范围,因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有船舶工业(含船舶建造、修理企业,船用设备器具生产企业)的各市、县经贸部门尽快与当地编制部门联系,明确船舶工业管理职能,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明确或建立相应行业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切实担负起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请将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我委。
二、对本地区范围的船舶工业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企业性质、数量、生产能力、国资船舶生产企业的行政主管单位等,为船舶工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做好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