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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试行国家和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试行国家和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制度的通知
(粤经贸函〔2004〕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试行国家和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制度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速下发至当地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托企业,督促企业选派专人负责,按时填写上报。

  一、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托企业需填报附件一《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表》,于每年1月20前上报上年度全年情况,7月20前上报本年度上半年情况(2003年全年情况在2004年3月底前上报),将文字版(需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当地经贸局技术科(处),由各地经贸局统一报送省经贸委产业技术处(电子版发送到jzc@gdet.gov.cn)。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托企业需填报附件一《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表》,于每年1月20前上报上年度全年情况,7月20前上报本年度上半年情况(2003年全年情况在2004年3月底前上报),将文字版(需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当地经贸局(经委)技术科(处),由各地经贸局(经委)汇总并填写附件二《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汇总表》,统一报送省经贸委产业技术处(文字版盖公章,电子版发送到jzc@gde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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