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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粤经贸(中小局)〔2004〕9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省直有关单位:

  《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径向省中小企业局或省信息产业厅联系与反映。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的要求,做好便民利民服务工作,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现就推行电子政务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大力实施政务公开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规划全省政务公开网站的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都要在互联网上开设政务信息公开网站,部分不完全具备条件和技术力量的市、县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应在属地市、县政府公众网站上设置政务公开网页。此项工作应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

  (二)由省保密局负责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规范。要求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事项和内容外,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所制定的对社会公众管理、服务的文件、规定,除按原行政渠道发布外,还要在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布。办事政策、程序、内容、制度要公之于众;申报、审批表格可在网上下载,具备条件的项目可在网上申报;设置网上咨询、投诉和服务功能。

  (三)省、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尽快设立专门网站(页),公布与社会自然人、法人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并设置网上投诉和处理方式,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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