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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只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限下技术改造项目委托批复可行性报告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只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限下技术改造项目委托批复可行性报告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4〕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要求,项目单位须凭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为严格执行国发〔1997〕37号规定,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经研究,我委对凡只涉及进口设备免税,而不涉及环保、土地、节能、安全、招投标、外汇管理等平衡条件的鼓励类限下技改项目,采取逐项委托办法批复项目可行性报告。具体如下:

  项目承担单位需填写《广东省进口设备免税技术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申请表》(附表一),经各地级市、省属有关单位初审同意后连同可行性报告一份上报我委。对符合委托审批条件的,我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委托书(加盖项目审查章并编号)。各地级市、省属有关单位凭委托书出具可研审批并报我委备案。我委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即视为同意生效。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委托书、可研批复及其他所需材料到省经贸委产业技术处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对不符合委托审批条件的进口免税项目,仍需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

  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与广东省经贸委产业技术处联系。

  附件:

  1.广东省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限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表(略)

  2.广东省限下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委托书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广东省限下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
免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委托书

  编号:

  (受委托单位):

  现委托你单位对           (项目单位)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紧完成可研报告的批复工作,并在批复文件中注明“受省经贸委第XX(编号)委托书委托”。批复文件报送我委备案,我委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即视为同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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