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
各市经贸局内设科室或者隶属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以经贸局的名义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各市经贸局自行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停止授权或委托,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受委托单位转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五、改进行政许可工作方式
(一)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个别涉密项目不宜公开外,对现有的行政许可要逐项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内容、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及标准、审批结果以及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且在经贸网上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完整的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编印《经贸部门行政许可手册》,将经贸部门负责实施的各项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是否收费及标准、经办单位等进行汇总,整理成册,促使行政许可实施人员依法办理许可,让申请人熟悉、了解经贸部门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
各市经贸局要杜绝内设机构随意增加行政许可并任意在经贸网上公布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二)建立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统一送达制度是
行政许可法确立并推行的便民原则的主要体现,是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举措,是经贸部门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措施和突破口,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经贸部门的形象。上半年各市经贸局要试行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将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较规范的核准类许可项目作为试点。同时将一次告知补正内容制度、办理期限制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制度,在试行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中加以落实。试行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将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全面推行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制度。
六、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一)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