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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意见


  四、全力以赴开展行政许可的清理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

  各市经贸局要以目前正在运作的行政审批项目作为切入点,重点做好现有项目的清理、复核。

  1、重新确认项目底数。在2003年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粤府〔2003〕60号)公布之后,因颁布实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新增的审批项目,因职能划转而调整的审批项目,前期清理过程中漏报的审批项目,尽快展开调查清理,确认项目底数。

  2、全面复核甄别审批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界定的行政许可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重新界定,分清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剔除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按照一般业务管理。

  3、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最大限度地取消不符合法定权限设立的审批项目。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属于原国家经贸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待国家公布清理结果后再作相应处理;对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予以保留。对保留的许可项目,要从依据、内容、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程序、时限到收费标准等进行全面规范。

  4、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凡国家和省已明文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市经贸局原则上按取消处理;凡国家和省已明文调整或者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各市经贸局原则上也要调整和改变管理方式,与国家和省的要求保持一致。

  (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各市经贸局制定的文件中自行设定行政许可的,在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的,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地域限制的,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区的,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授权、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指定教材、助考材料的,增设行政许可定期检查的,增设行政许可收费的,都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原则和制度,立即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依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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