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报告企业发展情况及需要省协调的问题。具体定期报告制度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并由认定部门收回证书,并不再享受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优惠政策:
(1)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装备制造业企业的条件;
(2)不按规定填报各种有关报表;
(3)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实的;
(4)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人代表等要在一个月内报认定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请报告内容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简介(母公司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资本构成状况)、隶属关系、改革改组情况、企业在全省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名牌产品及驰名著名商标个数等情况
2、企业地址概况及物资供应情况
3、职工人员情况
职工人数及构成;劳动生产力水平;现有企业培训状况等
4、企业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自有资金、净资产利润率、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
银行信用等级、近几年贷款融资情况
5、企业管理体系,实施标准化状况
6、环境保护、消防、节能、职业安全卫生情况
7、企业社会效益
二、企业产品、生产技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