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复审。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综合平衡,择优确定候选企业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后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 认定。认定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经贸委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由省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企业享受《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粤发〔2003〕16号)中所规定的财政、税收、用地、招投标、人才等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作为广东发展装备制造业的重点依托企业,要加快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开放和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第十四条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要增强装备制造业研发和成果产业化能力,完善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模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资金投入。省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论证的技术改造规划项目给予滚动安排,具体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国土、科技、环保、外经贸、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对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应重点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支持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鼓励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并购重组。
第十八条 对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引进国家鼓励的有关先进设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省经贸委及省外经贸厅将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有效期三年。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每三年认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