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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金属制品业

  (二)通用设备制造业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含医疗设备)

  (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六)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七)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除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必要条件:

  (一)从事本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列举的一种或多种装备制造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企业总部设在广东省境内。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规范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要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用于装备制造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0%以上。

  (五)拥有研究开发机构,技术成熟,研发及消化、吸收、创新能力强。

  (六)总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50家工业龙头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内容大纲见附件一);(2)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申请表(见附件二);(3)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4)有效纳税证明;(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第八条 推荐。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战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汇总后统一向省经贸委推荐。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也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省50家工业龙头企业可向省经贸委自荐。

  第九条 专家评审。省经贸委从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高校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成专家认定小组,按照《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打分,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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