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资信情况良好;
(四)招标文件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招标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中介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联席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议、审定。
招标项目的提出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 招标项目的提出单位(可以联名提出);
(二)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的理由;
(三) 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特点(技术的先进性、行业关联度等),我省在该项目的研究基础(研究单位、人才、进度等);
(四) 招标项目的投资规模、市场需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预测,带动我省相关产业技术进步的预测;
(五)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确定招标方式。
第八条 公开招标,招标机构应根据联席办公室出具的年度招标项目的《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技术创新广东信息网、省经贸委网站或国家和省级报刊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拟投标企业或事业单位资格要求;
(四)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应该公告的事项。
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为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邀请招标,由招标机构提出申请经联席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机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具有良好的技术支撑企业或事业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机构根据联席办公室的委托,参照《广东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审查,经联席办公室审定后发出。对专业性强的重点项目,招标机构应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出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