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广东经贸代表团随省党政代表团赴东北三省开展经贸活动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4〕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商业局、经协办),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有关签约企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认真组织做好与东北三省开展经贸合作洽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委办发电〔2004〕111号)精神,由我委牵头组织广东经贸代表团随省党政代表团赴东北三省开展经贸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与东北三省开展经贸洽谈活动的重要性
组织经贸代表团随省党政代表团赴东北三省开展经贸活动,是继今年4月组团随以张德江书记为团长的党政代表团赴桂、湘开展经贸洽谈活动和7月17日结束首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之后,省委、省政府推进区域合作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当前,东北三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制订了各具特色的“振兴老工业基地规划”,已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为我省各种所有制拓展国内市场,实施产业转移,实现低成本扩张,寻求新的发展空间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各级经贸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积极地做好组团工作和落实签约项目。
二、经贸代表团领导
团 长:巫开立(省经贸委党组成员、巡视员、经协办主任)
副 团 长: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大企业集团主要领导及部分民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秘 书 长:杨 城(省经贸委市场建设处副处长)
副秘书长:杨朝凯(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主任)
赵 绒(省经济投资促进会秘书长)
三、经贸代表团成员
(一)企业代表(约100人)
1.已上报与东北三省有签约项目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2.在东北三省已有合作意向但仍需继续洽谈的企业负责人;
3.有意向到东北三省开展经贸合作的企业负责人。
根据东北三省的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各地在组团过程中,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本地区机械、化工、医药、食品、商贸、外贸、投资类的优势企业上,同时要有计划地发动一批中介机构参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