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粤经贸盐管〔2004〕34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省盐业总公司:
为了消除碘缺乏地区的碘缺乏危害病,保证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通知》(发改盐业[2004]1477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现就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主要内容
开展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专项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执行《食用盐标准》(GB5461-2000)的情况。二是检查盐业企业有无严重违反《
食盐专营办法》,参与和纵容在食盐市场上销售工业盐行为。三是按照《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对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重点检查:①执行《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技术要求》(GB/T18770-2002)的情况;②有无将工业用盐、罚没盐、不合格食盐等充作食盐、食品加工用盐批发、销售给食盐零售商店、餐饮(饭店)、单位食堂的行为;③有无不按国家指令性计划和规定渠道购进食盐的行为;④有无不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要求生产企业补贴运费、要回扣等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为了更好地做好这次的专项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8月20日-9月15日,由各级盐业公司,对食盐生产、加工、购销、运输各环节按本通知第一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规范,并把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经贸局(委),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会同当地的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的盐业企业进行检查验收。于9月20日将自查整改的总结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第二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9月20日-9月28日,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两组分赴各地级以上市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