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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水利厅:督促、指导开展节水检查工作,汇总全省节水检查资料(附表5、6)并拟写检查结果分析报告。

  省质监局:督促、指导开展节能、节电、建筑节能、节水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执行情况检查,汇总全省节能标准检查资料(附表4)并拟写检查结果分析报告。

  各地级市可参照省的形式,由当地资源节约活动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牵头组织经贸、建设、水利和质监等部门组成自查检查组,对检查工作做出部署,及时发现和处理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保证检查工作有序、有效进行。省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机关和系统内部的检查工作。

  四、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时间安排在2004年9月,各地级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节能宣传周活动,对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自查,并在9月底完成自查总结报告和按要求填写相应检查表格。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包括省督促检查和国家监督抽查,时间安排在10-11月。省经贸委、建设厅、水利厅、质监局组成四个专项检查组,对全省进行督促检查。要求各市积极配合,并向检查组提交自查总结报告和相应检查表格。省有关单位的自查总结在10月底前送省经贸委。省检查组具体出发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将组成国家监督抽查组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各市要做好相应准备,积极配合开展抽查工作。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深入基层和有关单位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检查工作将委托具有节能、节水监督检查资质的单位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推进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地级市在自查和督促检查中要切实按照本方案要求,从全局利益出发,一定要做到客观调查、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措施,并将自查情况如实报告。同时,各市应至少推荐两个节能、节水先进企业(节能、节水各1个),在上报的材料中重点反映企业节能、节水的先进性,以及采取节能、节水措施后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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