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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省流通龙头企业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省流通龙头企业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
(粤经贸函〔2004〕860号)


省25户流通龙头企业:

  为了加强对流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指导和帮助流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根据粤发[2002]1号文的精神,决定建立健全流通龙头企业报表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省政府认定的25户流通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属于企业集团的,以汇总(合并)口径填报;属于企业集团下属单个企业的,以单个企业口径填报。

  二、报表内容

  流通龙头企业统计报表分为两个部分:

  1、统计季报。季报主要包括《流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报表》及季度简单经营情况文字分析。其中季度经营情况分析主要内容:经营运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2、统计年报。年报主要包括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年度财务分析、年度经营情况分析。

  三、报送方式与时间

  季后次月10日前报送上一季的《流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报表》及经营情况分析,每年7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的报表和经营情况分析,每年2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年度财务分析、年度经营情况分析,上述报表(除财务报表外)及分析材料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各报送一份给我委流通服务处。

  四、其他事项

  为更新龙头企业的资料,请各企业于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各报送一份最新版的企业简介给流通服务处。

  联系人:吴燕芬       联系电话:83133369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myc@gdet.gov.cn

  附件:1、流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报表

  2、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简介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表号:  粤经贸E411表
  制表机关:广东省经贸委

  流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报表        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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