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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2.《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令第33号);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及其补充规定》(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等;
  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产权依据
  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四)评定及取价依据
  技术标准资料:
  技术参数资料:
  技术鉴定资料:
  其 他 资 料:
  八、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 □现行市价法 □收益现值法 □其他[1]
  计算过程如下:

  九、评估过程
  按照接受委托、验证、现场查勘、评定估算、提交报告的程序进行。
  十、评估结论
  车辆评估价格    元,金额大写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2]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项评估结论有效期为90天,自评估基准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本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作价参考依据。超过90天,需重新评估。另外在评估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车辆的市场价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也需重新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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