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4〕44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商业局、贸工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大集团: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70号)(附件一)的有关规定,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需经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经贸委作为全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将从11月1日起依法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82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是对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中规定由省级经贸(商务)部门批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保留。因此,在国家没有颁布新的管理办法前,我省将根据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文和我委制定的《广东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二)规定的条件,开展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审批工作。

  二、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初审合格后报省经贸委审核批准。

  三、对现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规范和清理。符合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条件和要求的,予以确认经营资格;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够。从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未经我委批准或重新确认经营资格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定行政许可。

  四、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