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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资源〔2004〕41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环保局、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日实施),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经贸、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严格按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全社会对《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有一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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