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4〕4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7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已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正式批复,但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应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再进行审批。
二、我委是省政府确定的投资主管部门之一,负责全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