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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考核与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 基本指标计分方法

  将流通龙头企业基本指标实际值与其相对应的标准值比

  较,计算基本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指标总得分=Σ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二) 修正指标的计分方法

  在基本指标计分结果的基础上,运用修正指标对基本计分结果作进一步调整,计算基本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效绩指标总分=Σ各部分修正后得分

  各部分修正后得分=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综合修正系数=Σ该部分各指标加权修正系数

  某指标加权修正系数=(修正指标权数/该部分权数)×该修正指标单项修正系数

  某指标单项修正系数=1+(本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0.2-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功效系数=(指标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权数

  第十一条 评议指标计分方法。

  评议指标总分=∑单项评议指标分数

  单项评议指标分数=∑单项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以其综合评价得分表示。综合评价得分决定最终考核级别及档次。考核级别及档次划分标准如下:

  优秀级(A):基本考核得分85分以上,其中,85-89分档次为A,90-94分档次为A+,95-100分档次为A++;

  良好级(B):基本考核得分70-84分,其中,70-74分档次为B-,75-79分档次为B,80-84分档次为B+;

  中等级(C):基本考核得分50-69分,其中,50-59分档次为C-,60-69分档次为C;

  较低级(D):基本考核得分40-49分;

  较差级(E):基本考核得分39分以下。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第五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龙头企业的考核期限为期两年。

  第十五条 龙头企业的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贸委负责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学者组成考核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负责。

  第十六条 龙头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省经贸委报送相关材料:

  (一) “流通龙头企业效绩评价基础指标表”(附件1);

  (二) 经有审计资格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 “流通龙头企业评议指标自评表”(附件2)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将对龙头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所报材料齐备、无误后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运算,得出考核结果,并自动生成考核报告。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对考核结果和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各流通龙头企业的综合评价分数排序。

  第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和考核报告反馈给龙头企业,经龙头企业确认无异议后,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龙头企业必须对所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被发现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或进行其他造假舞弊行为的,应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由省经贸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经贸委提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其龙头企业的资格,向社会作出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龙头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反馈的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同时向考核委员会书面提交复评的合理理由及相关证明资料。由考核委员会报请省经贸委批准,另行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复评,以该次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向省经贸委提出动态管理方案;综合评价为A、B、C级的,继续保留龙头企业称号;综合评价为C-级的,亮黄牌警告,延长一年考核期,如在延长考核期内考核综合评价仍为C-级或以下的则列为拟淘汰企业;综合评价为E、D级的,列为淘汰企业。

  第二十三条 省经贸委会省有关部门审议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动态管理方案,议定淘汰企业名单,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不合格企业被淘汰后,由新的优势企业替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加入省流通龙头企业行列的企业,按照《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粤发[2002]1号文和财统[2002]5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流通龙头企业效绩评价基本指标表

  附件2、流通龙头企业评议指标自评表

  附件3、流通龙头企业评议指标权数和标准值表

  附件4、关于资本保值增值率修正指标的有关说明(略)

  附件1:流通龙头企业效绩评价基本指标表

  企业名称: 评价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行次帐面数确认数项    目行次帐面数确认数
年初流动资产1   挂帐20  
年末流动资产2   经营亏损挂帐21  
年末应收帐款3   主营业务收入22  
年初应收帐款4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23  
年初坏帐准备5   主营业务成本24  
年末坏帐准备6   主营业务利润25  
年初存货7   营业费用*26  
年末存货8   管理费用27  
年初存货跌价准备9   财务费用28  
年末存货跌价准备10   利息支出29  
年初资产总额11   当年技术转让费和研究开发费30  
年末资产总额12   利润总额31  
年末流动负债13   净利润32  
年末负债合计14   本年国有权益客观增加33  
年初所有者权益合计15   本年国有权益客观减少34  
年末所有者权益合计1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5  
待处理资产净损失17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36  
其他不良资产18   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总额*37  
潜亏19   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合计*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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