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绩指标权数
效绩指标由四部分构成,其中:财务效益状况占38%,资产营运状况占18%,偿债能力状况占20%,发展能力状况占24%。各项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的权数如下:
评价内容
| 基本指标
| 修正指标
|
内容
| 权数
| 指标
| 权数
| 指标
| 权数
|
财务效益
状况
| 38
| 净资产收益率
| 25
| 资本保值增值率
| 12
|
主营业务利润率
| 8
|
总资产报酬率
| 13
|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 8
|
成本费用利润率
| 10
|
资产营运
状况
| 18
| 总资产周转率
| 9
| 存货周转率
| 5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5
|
流动资产周转率
| 9
|
不良资产比率
| 8
|
偿债能力
状况
| 20
| 资产负债率
| 12
|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 10
|
已获利息倍数
| 8
| 速动比率
| 10
|
发展能力
状况
| 24
| 销售(营业)增长率
| 12
|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 9
|
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
| 8
|
资本积累率
| 12
|
技术投入比率
| 7
|
合 计
| 100
|
| 100
|
| 100
|
注:有存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中高级批发市场,要计算“存货周转率” 修正指标;没有存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中高级批发市场,该指标可不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的权数分别调整为7、11,调整后两指标权数合计仍然是18。
(二)评议指标权数
连锁经营、第三方物流、中高级批发市场评议指标权数和标准值见附表3。
第九条 效绩指标和评议指标的考核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即:将流通龙头企业考核期的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的实际值,分别与其相对应标准值和标准系数对照,计算基本指标得分、修正指标得分和评议指标得分。
(一)效绩指标标准值采用财政部每年公布的“ 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标准值系依据全国企业(单位)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分户数据资料,并按照国家标准划分的行业、规模分类测算。每一行业分类中不同规模的企业确定五档标准值,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
评议指标的标准值分为四档,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平均值以下。
(二)标准系数系与实际值对应的五档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系数,即:
在优秀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1.0;
在优秀值以下、良好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8;
在良好值以下、平均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6;
在平均值以下的、较低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4;
在较低值以下、较差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2;
在较差值及以下的,标准系数为0.0。
评议指标的标准值在平均值以下的,标准系数为0.4。
第十条 效绩指标计分的步骤和过程包括二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