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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管理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一)听取有关部门情况介绍。

  (二)查阅批文及有关工作程序、划拨金额和会计资料,核查实物发放办法和领款人名单及签字等原始凭证。

  (三)检查殡葬服务价格是否合理,有无物价部门的审批。

  (四)召开座谈会,走访灾民,向殡葬服务消费者了解有关情况。

  三、实施步骤

  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各市、县(市、区)和乡镇民政部门完成对2004年度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管理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写出专题自查报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地级以上市的自查报告(一式三份)于7月10日前报省厅监察室、救灾救济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二)抽查阶段。自查工作结束后,省厅监察室将会同救灾救济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和计划财务处,派人对市、县(市、区)和乡镇民政部门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和范围另行通知)。

  四、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纪检监察与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这次执法监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民政工作宗旨的具体行动,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负起责任,加强领导,把两项执法监察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严密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这次执法监察的内容,制定周密可行的方案。纪检监察、救灾救济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职能部门要共同努力、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完成这次专项执法监察所确定的各项任务。

  (三)边查边纠。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特别是挪用或贪污、私分救灾款物、在殡葬服务中违规收费、默许土葬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机制。要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管理,规范殡葬行业管理,维护民政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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