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管理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粤民函〔2005〕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掌握2004年度各级民政部门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管理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进一步提高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加强殡葬行业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将于近期开展2004年度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管理情况的专项执法监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救灾款物的接收、登记、拨付和管理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接收手续是否完备、帐目是否清楚、拨付是否规范、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
(二)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是否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是否严格遵循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下拨救灾款物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等问题。
(三)救灾款物公开发放与监督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发放对象公开、发放金额(数量)公开;是否做到及时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四)殡葬服务项目的价格制订和执行情况。检查贯彻落实《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情况;制订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科学分类,能否保证不同消费人群的殡葬需求,特别是低消费人群的需求;殡葬服务机构是否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相应收费标准向消费者公布;有无价格欺诈、搭车收费、巧立名目、强买强卖以及乡镇是否存在收费默许土葬等行为。
(五)殡葬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是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是否建立了价格投诉举报制度,对价格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是否及时、有效;能否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公墓单位管理和墓穴、骨灰格位销售情况。检查各公墓单位执行民政部《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办发〔1998〕25号文情况;公益性公墓有无向外出售墓穴行为;是否严格执行墓穴面积标准;是否规范销售方式。
二、检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