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器官移植能力评价组由2-3名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5-7名专家组成。
六、实施器官移植能力评价前,书面通知被评价机构和所在地市卫生局或主管部门,告知评价时间、评价内容和日程安排。
七、市卫生局(主管部门)可各选派1名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参加本行政区域内器官移植能力评价工作。
八、在评价过程中,被评价医疗医院要积极配合评价组工作,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并指派1名人员协助评价组工作。
九、评价时,评价组要按照评价程序确定评价范围,把握评价进度,宣布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十、评价组人员要严格按照评价程序和相应的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标准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
十一、评价结束时,评价组要进行评价意见汇总,做出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综合评价意见。
十二、综合评价意见须有评价组全体成员和被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名,并附每位评价人员的评价记录和相关资料。
十三、评价时间一般为一个器官移植专业1天,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延长时间。
十四、未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如再次申请器官移植相应专业登记,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十五、对评价确定需要整改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医疗机构,可向省卫生厅提交整改报告。符合要求的,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再次进行能力评价。限期整改的时限为6个月。
十六、省卫生厅对已取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器官移植能力评价。对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或者不再具有相应专业器官移植能力的,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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