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06〕4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各医院,厅直医院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经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暂行规定实施后3个月内(即2006年10月1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为了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各有关单位对照卫生部《肝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肾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对相应诊疗科目认真进行自查自评。
二、对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请按《广东省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程序》(见附件)要求,于2006年10月30日前向我厅提交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
三、我厅将根据卫生部核准的我省设置规划,《暂行规定》及技术规范,按照评价程序,组织专家进行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东省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程序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二、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须填写《广东省器官移植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书》(附后),并向省卫生厅报送资格申请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软盘或光盘。
三、省卫生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资格认定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及其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四、对申请资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省卫生厅在发出受理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器官移植能力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