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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人才智力扶持山区计划实施办法

  挂职任医院院长助理和副院长的医生要求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具有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比较丰富的诊治经验,是所在单位的医疗卫生技术骨干;挂职任卫生局副局长的人员要求具有副主任科员(副科)以上职务或中级以上职称,并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五、选派人员的确定
  1、申报计划。由接收地县卫生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做好需求计划申报工作,研究提出3个拟挂职的单位和岗位,经当地市卫生局和市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的8月30日之前将《山区县卫生人才支持需求表》报省卫生厅。
  2、推荐人选。省卫生厅根据山区县提出的需求计划,向珠江三角洲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省部分三级医院和医学院校分配名额。省部分三级医院和医学院校按照分配名额和条件要求,组织推荐派出人选,于每年的9月30日之前将《“卫生人才智力扶持山区计划”派出人员推荐表》报省卫生厅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3、下达名单。省卫生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根据有关单位推荐的派出人选情况,研究确定派出对象和挂职单位,并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派出单位和接收的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局下达人员名单。
  六、派出人员管理与待遇
  1、派出人员在山区县扶持医疗卫生技术或挂职时间为一年,如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为保证充分发挥作用,派出人员在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挂职期间,不得以单位工作需要或变动岗位等任何理由提前返回或缩短扶持医疗卫生技术服务和挂职时间。
  2、派出人员需延长扶持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或挂职时间的,需征得本人、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三方同意,由接收地县级卫生局商县委组织部同意后,再由接收地市级卫生局签署意见报省卫生厅批准。
  3、派出人员下派扶持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或挂职期间,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行政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享受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同样的福利待遇;在派出单位的原任职务予以保留,职务升迁、职称评聘等不受影响。
  4、派出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聘任时,下派时间视同个人到基层服务时间计算及享受到基层服务的优惠待遇。
  5、派出人员下派期间要服从接收单位的领导,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请休假超过十五天的,需经接收单位同意后,由派出单位报省卫生厅批准。
  6、派出人员下派期间的伙食补助,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到基层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财文[1996]101号)执行,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计发。因公出差、学习、会议等费用支出,由接收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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