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首批产前诊断医疗保健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07〕8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各有关医院,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卫生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粤卫〔2006〕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首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申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相关技术服务,在组织设置、专业技术、业务范围、人员配置、房屋场所、设备配置、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基本要求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申报程序
(一)人员资格认定:相关人员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产前诊断技术人员资格;
(二)自查:相关机构对照产前诊断机构基本条件及有关要求自查合格;
(三)提交申请材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请登陆广东省卫生厅网站自行下载申请表,网址:www.gdwst.gov.cn),随自查报告一并报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办证大厅(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
(四)审批:省卫生厅按照有关审批条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产前诊断项目)》,方可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经自查认为有差距的单位、在《实施细则》实施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筹备报告,我厅将给予书面指导。
三、产前诊断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近期我厅将组织开展人员资质认定工作,认定的方法以考试形式进行。具体如下:
(一)考试对象。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拟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分子遗传五个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考试形式。
分书面考试和现场操作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