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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3日)废止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
(粤卫〔2007〕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实施新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分级规定
  (一)省卫生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2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放射治疗、核医学、γ辐照加工等建设项目。
  3.审核难度大的工程、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4.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3.介入放射学、工业探伤机、工业加速器、油田测井装置、甲、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非医用)、放射性物质贮存库、行李包X射线检查、核子计应用设施及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仪表使用设施、科研放射性实验室等建设项目。
  4.跨县(区)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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