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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房屋自用部位(不包括住宅承重结构部位)和自用设备,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负责维护;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定期维护,费用从维修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共用物业业主和使用人分担;

  (三)给排水、供电、供气等管线和设施,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维护。有关专业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的,由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费用从其委托费用中列支;

  (四)住宅在开发建设单位保修期内的,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费用从委托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自行或者招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除应由业主支付的保洁、保安费用和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维护费用外,其他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 物业管理收费和维修基金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收费,分为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应当区别服务性质,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当在收费地点公布。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管理办法,按照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途是:

  (一)物业管理企业人员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绿化管理费;

  (三)清洁卫生费;

  (四)保安费;

  (五)办公费;

  (六)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物业管理法定税费。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部门委托,开展代收和代办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代收代办服务费,使用物业管理专用发票。

  第三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求的特约服务费,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购买、销售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提取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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