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乱贴、乱画、乱挂的;
(六)损坏绿地,花卉树木、雕塑、小品设施,改变使用性质的;
(七)不在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
(八)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噪声的;
(十)开办污染环境生产、加工企业的;
(十一)生活垃圾未按袋装化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的;
(十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的;
(十三)饲养禽畜的;
(十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遵守房屋装修及房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房屋装修及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给业主委员会,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使用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住宅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业主应当在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住宅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一个月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清算物业管理收费,多收部分予以退还;
(二)移交工程建设技术资料和帐册等物业档案材料;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财物。
第二十九条 物业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