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半数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通过。
第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审查批准业主公约;
(四)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五)改变、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四)有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措施。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住宅区实际,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物业管理收费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行为;
(四)选聘专营单位承担专项管理业务工作;
(五)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听劝阻且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六)按照企业经营范围实行一业多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