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 1999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为居民提供舒适、整洁、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房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且共用实施设备配套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市、县(市)、贾汪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物业管理有关措施;
(二)参与住宅区验收,指导、监督物业接管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
(三)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四)培训专职物业管理人员;
(五)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活动;
(六)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考评工作;
(七)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筹集和使用监督工作;
(八)受理物业管理投诉案件;
(九)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