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擅自在临街建筑物上开门、开窗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置亭、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拆除的,由市执法局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行为人承担。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者未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由城市规划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执法局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按照造成的损失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未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 摊点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迁出或拆除,按照每逾一日处五百元罚款;
(三)未按《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
二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报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其停工,并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执法局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二)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的;
(三)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积物料的;
(四)在绿地内乱倒垃圾和乱扔废弃物的;
(五)践踏草坪、损毁花坛和绿篱的;
(六)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和攀折花木的;
(七)在树木上拴绳、钉钉、刻划和晾晒衣物的;
(八)在距树干外缘1.5米范围内堆积物料,建造房屋、围圈院墙,或者埋设排水、供水、 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有碍树木生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