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责任单位未按《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责任区域清扫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一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清(拆)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或者其他宣传品的;
(二)擅自设置横幅、条幅、布幔、充气拱门、气球等宣传品的;
(三)广告、宣传品破旧、损毁没有及时清除、修复的;
(四)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等堆放杂物露出护栏或者吊挂 有碍市容物品的;
(五)在城市道路树木或者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查处前款 第一项违法行为,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电信经营企业,中止违法行为人公布的通信服务业务。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及其周围、开发区、风景区等区域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设置单位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处以罚款;对设置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置夜景灯饰的;
(二)擅自迁移、拆除夜景灯饰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开闭夜景灯饰的;
(四)夜景灯饰损毁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占道设置或者临街墙体离地面二米以内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农贸市场或者摊点群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