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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桂生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挖掘荒地生产潜力,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荒地是指依法明确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

  第三条 凡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地使用权的拍卖与租赁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依法对集体所有荒地使用权的拍卖、租赁、转让、入股、抵押、终止以及开发、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荒地使用权的登记和发证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地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可以依法拍卖或出租使用权,地面附着物可以折价处理或一并拍卖与出租。
  荒地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公共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得拍卖或出租。

  第六条 荒地拍卖与出租应遵循“统一规划、定向开发、分期(块)实施、平等竞争”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开发治理规划后,具体实施。
  荒水面的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应先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集体荒地使用权,从事农业开发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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