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联合执法,防止新欠。对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对于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批准立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在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依法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房地产项目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四)加强监察,严肃执法,努力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要对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排查过程中,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民工代表见面确认。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出2004年春节前一定要发还欠薪计划并作出书面保证书。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影响工资发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对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的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和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制度,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和重点抽查。凡是在我市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投标的建筑企业和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企业中标后,中标单位和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50号)规定监管。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暂停其3至6个月承接工程的资格,或驱逐出我市建筑市场。
(六)要大力发展和培育劳务市场,规范劳务企业用工行为。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要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非劳务企业的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
(七)对外来务工人员投诉,有关部门力争在第一时间依法受理,快速查处,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心协力,把清欠工作抓落实,抓出成效。建立清欠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建设、工会、工商和劳动监察等部门单位共同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问题的整治情况。
四、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