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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大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提请单位应在会议举行前的十日内,将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逾期报送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的,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可以不予审议。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应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报告后,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根据情况也可以分组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人事任免的决定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或任免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尚未通过任免之前,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到职或离职。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十天报送常务委员会。并如实提供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对于“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时候,提请任免的机关(提请人)应当到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情况,并负责回答询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进行充分酝酿。如某项任免有重要情况尚未清楚,可暂不付表决,由提请任免的机关进一步考察了解,并写出书面材料,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任命书。

第八章 质询

  第三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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