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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大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的机关和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在审议过程中,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该议案作说明或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具有地方行政规章性质的议案,必须事先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于成熟或基本成熟的具有地方行政规章性质的议案,可在当次会议进行表决。对于意见较大,需作进一步修改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提案机关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并向常务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再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和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决议。

第六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该部门的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市长、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或副市长签署,由该部门正职负责人到会报告,如正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的议题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的事项,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三十天以书面预告形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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