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贺州市人大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行政措施和行政区域变更、机构变动,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讨论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三)市人民政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情况及其部分变更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
  (五)市人民政府在管理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交通、公安、监察、外事、侨务、宗教、民族事务、计划生育、劳动人事、司法行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的部分变更、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的制定情况;
  (七)社会治安和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刑事犯罪的情况;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建立友好城市;
  (十)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十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重大问题。
  (十三)其他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经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问题。
  第十四条 凡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行使决定权要持慎重态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经过认真调查,掌握比较充分的根据,并进行严格的审议。作出的决定、决议,要有实质性的内容和要求,提出切实有力的办法和措施。作出决定、决议后,要进行检查,督促贯彻落实。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案由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