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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大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依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经获准后方能缺席。常务委员会委员一年中两次无故缺席会议者,在常务委员会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以及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在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到会旁听。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三章 会议的议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决定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或任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评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职和评议由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的述职报告等。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安排应有计划性和针对性。每年年初,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和本市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全年常务委员会各次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的安排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议题并发出预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告建议的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应在预告发出后十天内,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建议议题。在常委会会议上讨论、决定会议议程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提出新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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