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大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2003年2月11日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贺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贺州市人大常委会是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发出预告和正式通知。一般情况下,提前十五天发出预告;提前七天发出正式通知,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以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研究和准备审议意见。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会议通知(预告)发出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要按照要求,认真作好准备,按时报送会议材料。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围绕有关议题组织视察或调查研究,并视情况对有关的议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或决定、决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