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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县(市)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使重要公文和紧急公文的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重要公文(以下简称重要件)和紧急公文(以下按紧急程度分别简称特急件、急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要件是指上级机关(即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同)、市机关(即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中级法院、检察院以及驻玉部队师级单位等,下同)、市人民政府部门的来文中标注“特急”、“急件”字样和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属于各类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请示件。
  重要件按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和普通重要件。
  第三条 特急件是指必须在24小时内办结的重要件。急件是指必须在3日内办结的 重要件。
  第四条 重要件的登记、分转和签收。重要件的登记和分转工作由一科负责。一科收到重要件后,应在1小时内登记和分转相关科室,并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加盖“重要件收转专用章”,标明收到公文和承办科室签收公文的具体时间。
  各科室收到的重要件也参照此项规定和要求登记、分转和签收。
  第五条 重要件紧急程度的确定。承办科室收到重要件后要在1小时内提出重要件的紧急程度分类意见,并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后,加盖“紧急程度和办结时限专用章”。
  第六条 特急件的办理。特急件必须即到即办、即到即审、即到即批、即到即印,用最短的时间办结。在特急件办理中涉及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市长、副市长批示或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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