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
玉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的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