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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效能告诫;
  (五)给予责令辞职、降职降级、免职或辞退等处理;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由本行政机关或由本行政机关会同人事、监察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可以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严重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者,除依法依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合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效能告诫、停职处理;
  (二)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除依法依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合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效能告诫处理;
  (三)对重要领导责任者,除依法依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合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处理。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依法向行政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有关行为人是否存在行政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适用已经废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者在人大、政府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行为或者显失公正,要求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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