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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权限或者超过法定时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非法使用或者损毁、灭失扣押、封存、冻结的财物的;
  (七)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按规定应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复议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但未按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
  (三)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七)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八)未经领导审定签发而对外发文的;
  (九)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一)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十二)指使、纵容、暗示受委托执法组织滥施职权,或者违法与受委托执法组织订立利益分配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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