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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和具体事项、内容、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五)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侵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执罚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罚资格又无受委托执罚职能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行政处罚幅度的;
  (四)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罚没指标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
  (六)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七)不使用法定罚没票据,或者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八)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非法使用、损毁罚没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
  (十一)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三)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按规定应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五)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款的;
  (十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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