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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提供被稽察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计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市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其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四)市政府及市计委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市计委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计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市稽察办或市计委提出专题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副厅(局)级稽察特派员,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由市计委提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由市人民政府任免。

  处级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由市计委任免。

  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除在市计委机关内部选调外,也可从市级有关部门的公务员中选派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均为专职,其人事关系、后勤保障等由市计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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