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设在市计委,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关系,承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的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可根据情况负责若干个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对每个建设项目每年必须进行二次以上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市计委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