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1年6月8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
(一)国家和市出资、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列入国家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项目;
(三)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四条 市计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市计委商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1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2至3名稽察特派员助理或专家,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