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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修订)

  1.各类周知性文件、调查报告、情况报告,分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和部门阅知后,而无批示或其他意见的;
  2.各类交办文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的;
  3.需市政府领导批示、决定的事项,领导批示后,已书面、口头或电话答复来文单位的;
  4.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事项,业已行文的;
  5.国务院及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来文中,应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业已交办的;
  6.其他可确定为已经办结的文件。
  (二)已办结的文件,在正式立卷前,除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底稿应立即送第二秘书科存档外,其余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暂存。
  (三)承办科(室)应对暂存文件作适当整理,要注意文件形成的先后次序和有机联系,保持材料的完整齐全,并剔除重份。暂存文件的管理,应以便于查找利用和便于立卷、归档为原则,一般可采用分类依号排列法,也可由承办科(室)自行确定符合这一原则的其他方法。

第六章 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条 公文办结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一条 公文立卷归档以本机关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根据公文形成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进行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地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三条 整理完备的案卷,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文稿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 没有存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章 与党委机关相关文件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呈报文件要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根据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行文。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呈报。需同时报市委和市政府的文件,可主报市委,抄报市政府,或主报市政府,抄报市委。对同时报呈市委和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多头请示件,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市政府办公室只处理属政府职权范围内事务的或主报单位为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需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共同处理的文件,由两办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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